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5〕9号)等文件精神,拟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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